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陳美芩
上列聲請人陳美芩因與相對人陳詠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美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票號:TH2
43577)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經查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欄所書寫之日期為「109年6月1日」,提示日在發票日(
109年6月20日)之前,依法不合,請確認是否為誤繕,並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及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