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902號
CHDV,109,司票,1902,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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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錢振興 
上列聲請人錢振興因與相對人陳詠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錢
振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票號:TH2
  43576)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經查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欄所書寫之日期為「109年6月1日」,提示日在發票日
  (109年6月20日)之前,依法不合,請確認是否為誤繕,並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及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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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