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773號
CHDV,109,司票,1773,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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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蔡友桐 
上列聲請人蔡友桐因與相對人林輝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友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 載到
  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
  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
  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聲請狀未載所欲請求金額為何?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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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