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林文舉
上列聲請人林文舉因與相對人劉家榕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林文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新厝段519(標的登記次序5)、
520(標的登記次序6)、522(標的登記次序5)、523(
標的登記次序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
本」。
(二)提出相對人劉家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戶籍謄本。如相對人劉家榕已死亡,則請提出其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司法
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或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
(三)依上項補正查詢資料,重新提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
,改列相對人劉家榕之全體繼承人等適格之人為相對人
,並依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如仍以死亡之人為相對人,將依法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