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055號
CHDV,109,司促,9055,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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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宛青即江吳宛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宛青即江吳宛青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簽
  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
  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4年08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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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