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75號
CHDV,109,司促,8875,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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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雅芬於民國107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7月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50
  8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88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雅芬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77198 │0000000000│07月 05日  │      │九九     │
│  │元  │224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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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