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01號
CHDV,109,司促,8801,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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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信行 
債 務 人 業發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阮宏倉 
○           號

債 務 人 施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業發科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業發公司)為週轉
    金之需邀同相對人阮宏倉施文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立中期週轉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貸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800萬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約定5年,自民國(下同
    )108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自撥貸後本金分
    60期,民國108年7月25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1個月為
    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證一
    ),目前餘欠本金7,199,996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詎債務人業發公司,僅繳款至108年12月25日止,按借
     據第三節債權保全條款第11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對
     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
     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就本借款隨時
     減少對甲方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
     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
     償全部本息、違約金。債務人施文雄阮宏倉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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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發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