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信行
債 務 人 業發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阮宏倉
○ 號
債 務 人 施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業發科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業發公司)為週轉
金之需邀同相對人阮宏倉、施文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立中期週轉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貸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800萬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約定5年,自民國(下同
)108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自撥貸後本金分
60期,民國108年7月25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1個月為
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證一
),目前餘欠本金7,199,996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詎債務人業發公司,僅繳款至108年12月25日止,按借
據第三節債權保全條款第11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對
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
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就本借款隨時
減少對甲方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
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
償全部本息、違約金。債務人施文雄、阮宏倉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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