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34號
CHDV,109,司促,8734,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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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黃小芬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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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