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04號
CHDV,109,司促,8704,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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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周玥莙即周月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周玥莙即周月琪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
     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
     提出本件之聲請。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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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