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13號
CHDV,109,司促,8613,202007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洪秉鈞即洪鼎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
     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