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04號
CHDV,109,司促,8604,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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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騰清即張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騰清即張進福於民國93年05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25,705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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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