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00號
CHDV,109,司促,8600,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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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陳泰睿即陳明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九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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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