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債 權 人 張紅燕 上列債權人張紅燕因與債務人黃客稂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紅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未表明利息起算日,故請提出請求事項所載之附表乙 份,到院供查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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