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59號
CHDV,109,司促,8559,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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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
債 權 人 張紅燕 
上列債權人張紅燕因與債務人黃客稂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張紅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未表明利息起算日,故請提出請求事項所載之附表乙
  份,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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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