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42號
CHDV,109,司促,8542,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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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足霞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製作之利息附表,其相關債務人為陳春伶
  與本件債務人許足霞不符,請查明並更正該附表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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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