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足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債權人所製作之利息附表,其相關債務人為陳春伶, 與本件債務人許足霞不符,請查明並更正該附表內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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