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
債 權 人 顏進國
上列債權人顏進國因與債務人承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顏進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563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9年1月31
日所核發之薪資移轉命令觀之,債務人承皓有限公司僅在「
109年2月起至聲請人聲請時止」,於第三人許晉嘉每月薪資
三分之一按移轉比例(65.75%)範圍內,負擔給付義務;聲
請人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新台幣298000元顯已超額,請自行
查明許晉嘉之每月薪資並計算自109年2月起至聲請時止已發
生實際可請求之金額為多少,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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