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上列債權人陳金寸因與債務人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金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支票(票號:HTA0000000~HTA0000000
、PD0000000)5紙,其票號:HTA0000000~HTA0000000受款
人、背書人均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票號:PD0000000
受款人、背書人均為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陳金寸
均非為受款人亦非為背書人,請具狀釋明取得系爭票據5紙
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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