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26號
CHDV,109,司促,8126,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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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明泰即林啟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麗娟即林啟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宏泰即林啟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昆諺即林啟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蘭櫻即林啟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啟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以下同)96年8月
     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
     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另案外人林啟助於94年4
     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林麗娟林明泰林宏泰、林
     昆諺、謝蘭櫻已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鈞院94年
     度繼字第635號准予核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案外人林啟助於(1.)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26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12月15日起至95
     年12月15日止。詎料案外人林啟助於94年7月15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
     89,223元及自9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2.)92年8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詎料案外人林啟
     助未依約繳款,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本金
     為新臺幣50,489元整及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依貸款契約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案外人林啟助於94年4月29
     日死亡,債務人林麗娟林明泰林宏泰林昆諺
     謝蘭櫻為其限定繼承人,對林啟助債務在繼承其財產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宏泰即林│自民國94年0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9223 │啟助之繼承│月15日起  │      │。(案外人林啟
│  │元  │人、林昆諺│      │      │助死亡以下債務│
│  │   │即林啟助之│      │      │人為其限定繼承│
│  │   │繼承人、林│      │      │人,對案外人林│
│  │   │明泰即林啟│      │      │啟助債務在繼承│
│  │   │助之繼承人│      │      │其財產範圍內負│
│  │   │、林麗娟即│      │      │連帶清償責任)│
│  │   │林啟助之繼│      │      │       │
│  │   │承人、劉蘭│      │      │       │
│  │   │櫻即林啟助│      │      │       │
│  │   │之繼承人 │      │      │       │
├──┼───┼─────┼──────┼──────┼───────┤
│ 002│新臺幣│林宏泰即林│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十│
│  │50489 │啟助之繼承│月25日起  │月31日止  │九點七一計算之│
│  │元  │人、林昆諺│      │      │利息,並自民國│
│  │   │即林啟助之│      │      │104年9月1日起 │
│  │   │繼承人、林│      │      │至清償日止,按│
│  │   │明泰即林啟│      │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助之繼承人│      │      │計算之利息。(│
│  │   │、林麗娟即│      │      │案外人林啟助死│
│  │   │林啟助之繼│      │      │亡以下債務人為│
│  │   │承人、劉蘭│      │      │其限定繼承人,│
│  │   │櫻即林啟助│      │      │對案外人林啟助│
│  │   │之繼承人 │      │      │債務在繼承其財│
│  │   │     │      │      │產範圍內負連帶│
│  │   │     │      │      │清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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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