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2號
CHDV,109,勞補,22,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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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楊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
資、資遣費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關於原告請求媽咪樂
居家清潔有限公司順遠工程有限公司及馨媽咪居家清潔有限公
司應均各給付原告新臺幣40,468元部分,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
其中一被告清償之部分,其餘被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則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4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應先徵收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關於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
財產權之請求,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3元(計算式:
333+3,000=3,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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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