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72號
CHDV,108,訴,972,202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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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3,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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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