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 曾國恩 曾國揚 江墩鑛 江紋綺 江琳玉 江佩珊 江蕙君 江政達 曾林浣雪 曾淑慧 曾國棟 曾國顯 曾黃淑貞 曾焜煇 曾詩穎 曾華美 賴文鴻 賴文惠 賴文貞 被上訴人 黃敏哲 吳瑞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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