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1號
CHDV,108,訴,281,202007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曾國恩 

      曾國揚 
      江墩鑛 
      江紋綺 
      江琳玉 
      江佩珊 
      江蕙君 
      江政達 
      曾林浣雪

      曾淑慧 
      曾國棟 
      曾國顯 
      曾黃淑貞
      曾焜煇 
      曾詩穎 
      曾華美 
      賴文鴻 
      賴文惠 
      賴文貞 
被上訴人  黃敏哲 
      吳瑞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
二審訴訟費用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