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模具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15號
CHDV,108,訴,1315,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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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   告 楊長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被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機台及模具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40,6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3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與訴外人蔡日東簽訂設立公司出資 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於協議書第2條約定:「…甲 方(即原告)投資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技術出資 …;乙方(即蔡日東)投資額為600萬元,以現金600萬元出 資向甲方購買設備及模具…。」;第3條約定:「…⑵乙方 需投入之另400萬資金,則需於每案之乙方結算獲利撥出20% 付給甲方,直至400萬資金全部付清為止。在乙方資金沒有 全部付清之前,乙方需每月支付甲方2萬元,作為設備與模 具之租金。⑶乙方在600萬資金沒有全部付清前,廠內之所 有設備及模具之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
㈡嗣後蔡日東於105年9月13日成立被告公司,原告亦依系爭協 議書提供附表所示之機台及模具予被告公司進行生產。惟蔡 日東卻未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給付每案結算獲利之 20%予原告,且自107年1月後即未按月給付2萬元之機台及模 具租金。故原告於107年12月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蔡日東及被 告公司,催告蔡日東應於到文後10日內處理後續事宜,否則 依法解除、終止系爭協議書,並取回放置被告公司而仍屬原 告所有之機台及模具,惟蔡日東及被告公司仍置之不理。原 告再於108年11月1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蔡日東解除系爭協議 書契約。
㈢原告為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之所有權人,蔡日東並未依系爭 協議書履行給付租金,原告已解除系爭協議書契約關係,被 告即屬無權占有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機台及模 具返還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為固名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名公司)之負責人 ,固名公司先於105年7月5日與蔡日東簽立「設立新公司出 資協議書」(下稱第一份協議書)。嗣於105年7月22日固名 公司又與蔡日東簽立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內容更改,惟 蔡日東簽署時並未發覺。原告並非系爭協議書之契約當事人 ,自不得依協議書主張權利。
㈡依第一份協議書內容可知,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原屬固名公 司而非原告所有。蔡日東與固名公司成立被告公司後,固名 公司依約將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交予被告公司使用,所有權 應屬被告公司所有,原告自不得請求返還。
㈢被告公司營運期間內,蔡日東為支付廠房租金、相關設備、 員工宿舍、辦公室、員工薪資、水電費及後續新模具開模等 費用,投入總計1030萬餘元之資金,早已逾協議書所約定之 蔡日東應出資額600萬元,固名公司自不得再主張其對附表 所示機台及模具保有所有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於105年7月22日與訴外人蔡日東簽訂系爭協議書 ,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即被告公司),雙方並約定蔡日東 以現金出資向原告購買設備及模具(即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 ),給付方式為自獲利撥出20%予原告,直至400萬元全部付 清為止,付清之前蔡日東需每月支付2萬元作為租金,且設 備及模具之所有權仍歸原告所有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 並不否認為真正之系爭協議書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蔡日東於105年7月5日與固名公司簽立第一份協 議書,嗣蔡日東簽立系爭協議書時並未發覺契約內容變更。 依第一份協議書內容,原告並非契約當事人,且蔡日東之出 資已逾協議書約定,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應屬被告所有等語 ,並舉蔡日東為證。經查,蔡日東到庭雖證稱其簽訂系爭協 議書時,僅注意模具之數量沒有少,並未注意契約內容與第 一份協議書不同等語。惟蔡日東係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與本件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其證詞已難免有偏頗之虞。況 且,吾人簽訂契約後,於契約履行前,復重行簽訂新約,自 是契約內容有所更改,而廢棄舊約,以新約為有效,蔡日東 上開證述並有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證 據。是以,被告執第一份協議書為據,辯稱原告並非契約當 事人,蔡日東已依約注資,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已屬被告所



有云云,均無可採。
㈢原告主張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為其所有,其已依給付遲延法 律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被告為無權占有附表所示機台及模 具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為證。經查,依系爭協議書 之約定,蔡日東應自獲利撥出20%給付原告,直至400萬元付 清,此前應每月支付租金2萬元,且設備與模具之所有權仍 屬原告所有,已如前述。被告並未證明蔡日東已依上開約定 履行,則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仍屬原告所有。又蔡日東並未 依約按期給付租金,且被告公司已停業,業據蔡日東到庭證 述無訛,則原告催告後解除系爭協議書契約,於法亦屬有據 。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仍占有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為無權 占有,應堪採信。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編號│ 名 稱 │數量│
├──┼─────────────┼──┤
│1 │500T機台(標準型) │ 1 │
├──┼─────────────┼──┤
│2 │500T機台(加長型) │ 1 │
├──┼─────────────┼──┤
│3 │200T機台(加高型) │ 1 │
├──┼─────────────┼──┤
│4 │150T機台(標準型) │ 1 │




├──┼─────────────┼──┤
│5 │150T機台(標準型) │ 1 │
├──┼─────────────┼──┤
│6 │30*30*28.5木紋面板模具 │ 1 │
├──┼─────────────┼──┤
│7 │30*30*28.5雕花面板模具 │ 1 │
├──┼─────────────┼──┤
│8 │30*30*28.5平面雕花面板模具│ 1 │
├──┼─────────────┼──┤
│9 │30*30*28.5石材面板模具 │ 1 │
├──┼─────────────┼──┤
│10 │30*30*28.5一體箱模具 │ 1 │
├──┼─────────────┼──┤
│11 │30*30*28.5一體箱(減重)模具│ 1 │
├──┼─────────────┼──┤
│12 │69*42*40.5雕花面板模具 │ 1 │
├──┼─────────────┼──┤
│13 │69*42*40.5木紋面板模具 │ 1 │
├──┼─────────────┼──┤
│14 │69*42*40.5平面雕花面板模具│ 1 │
├──┼─────────────┼──┤
│15 │69*42*40.5一體箱模具 │ 1 │
├──┼─────────────┼──┤
│16 │35*42*40.5平面雕花門板模具│ 1 │
├──┼─────────────┼──┤
│17 │35*42*40.5一體箱模具 │ 1 │
├──┼─────────────┼──┤
│18 │28.5*26*29雕花門板模具 │ 1 │
├──┼─────────────┼──┤
│19 │28.5*26*29一體箱模具 │ 1 │
├──┼─────────────┼──┤
│20 │26*28.5*28石材門模具 │ 1 │
├──┼─────────────┼──┤
│21 │26*28.5*28一體箱模具 │ 1 │
├──┼─────────────┼──┤
│22 │30*28上下板模具 │ 1 │
├──┼─────────────┼──┤
│23 │30*28左右板模具 │ 1 │
├──┼─────────────┼──┤
│24 │30*28後板模具 │ 1 │




├──┼─────────────┼──┤
│25 │69*42上下板模具 │ 1 │
├──┼─────────────┼──┤
│26 │69*42左右板模具 │ 1 │
├──┼─────────────┼──┤
│27 │69*42後板模具 │ 1 │
├──┼─────────────┼──┤
│28 │30*30宮殿型門板模具 │ 1 │
├──┼─────────────┼──┤
│29 │30*30宮殿型龍柱模具 │ 1 │
├──┼─────────────┼──┤
│30 │30*30宮殿型獅柱模具 │ 1 │
├──┼─────────────┼──┤
│31 │30*30宮殿型屋簷模具 │ 1 │
├──┼─────────────┼──┤
│32 │69*42宮殿型門板模具 │ 1 │
├──┼─────────────┼──┤
│33 │69*42宮殿型龍柱模具 │ 1 │
├──┼─────────────┼──┤
│34 │69*42宮殿型獅柱模具 │ 1 │
├──┼─────────────┼──┤
│35 │69*42宮殿型屋簷模具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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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