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92號
CHDV,108,訴,1192,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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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仲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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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仲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