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仲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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