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胡高榮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胡高筆
訴訟代理人 許淑美
被 告 胡高偉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