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74號
CHDM,109,訴,574,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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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翊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5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5日4時20分許,在 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前,因故爭執,竟基於傷害 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陳惠欣成傷。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稽,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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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