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50號
CHDM,109,聲,950,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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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明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 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柯明志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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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柯明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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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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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有期徒│108年9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11 │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12 │彰化地檢10│
│ │危險│刑8月 │7日 │8年度偵字 │化地方│交易字第│月19日 │化地方│交易字第│月10日 │9年度執字 │
│ │ │ │ │第9618號 │法院 │646號 │ │法院 │646號 │ │第4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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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有期徒│108年12 │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9年度 │109年3月│臺灣彰│109年度 │109年5月│彰化地檢10│
│ │危險│刑10月│月2日 │9年度偵字 │化地方│交易字第│27日 │化地方│交易字第│5日 │9年度執字 │
│ │ │ │ │第367號 │法院 │76號 │ │法院 │76號 │ │第30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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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