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64號
CHDM,109,聲,764,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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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許芬齡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4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辯護意旨暨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如附 件)。
二、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芬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相關事證 足認被告有起訴書所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犯為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 109年5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本件雖辯論終結並已 宣判罪刑,惟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實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所涉罪名又經判 決,其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其意欲規避刑罰執行之可 能性更非同以往,依一般常理判斷,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有 逃亡之虞,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顯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至被告所 述之家庭狀況,並非審酌羈押與否之原因,本件亦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 且被告販賣毒品對社會治安危害鉅大,本院審酌上情,認本 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具保停止羈押所能替代,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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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