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87號
CHDM,109,簡,87,2020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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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玉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所為109 年度
簡字第8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記載「被告應給付相對人王慈萍新臺幣拾陸萬貳仟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相對人王慈萍新臺幣拾柒萬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 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誤載情形,而該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 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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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