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 16號
109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飄
賴五常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12352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42、56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五常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汪維其(未到案,另行審結)與陳清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5月28日14時30 分至17時15分許期間,由陳清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汪維其至附表 一編號1至10所列之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 )臺南市門市,再由汪維其下車後進入各門市店內,徒手竊 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之刮鬍刀片等財物,得手後再由 陳清飄駕車載離現場,並於同日20時許,前往位於苗栗縣三 義鄉車亭休息站,變賣予不知情之鄭豈𤋱(所涉贓物部分,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得款項全數由汪維其取得,陳 清飄則因而抵銷前此積欠汪維其之新臺幣(下同)3,000元 債務。
二、汪維其另與賴五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賴五常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號)或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汪維其,至附表二所列之全聯公司門市,再由汪 維其下車後進入各門市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載之刮鬍 刀片等財物,得手後再由賴五常駕車載離現場,並於各該行 竊日期或數日後,前往位於苗栗縣三義鄉車亭休息站,變賣 予不知情之鄭豈𤋱(所涉贓物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所得款項賴五常分得2萬元,其餘歸汪維其取得。三、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報告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判決後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 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清飄、賴五常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 ,認前揭供述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陳輕飄、賴五常,對其等於上揭時、地共同竊盜之 犯罪事實,業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汪維其 於警、偵訊中之供述一致,且經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謝麗玉、陳明芳、陳美妮、張瀚文、游覲陽、紀小梅、王孟 哲、黃信陽、林鴻銘、陳欣瑜、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馮晏琳、黃柏諺、林麗如、張雅雯、林時芬、宋金幸、洪碧 玉、吳文君、何嘉雯、章家瑋、呂玉蓮、黃湘秦、駱素琴、 黃郁涵、林秋足、李奕樺、張瑞蓮、李秋霞、莊勝富、蔡萬 芸、凌秀娟、楊雅琪、洪郁芳、王美玲、蕭立廷、劉奎余、 吳文惠、朱麗勻、賴秀忍、陳孟隄、陳怡君、陳美玲、高鈴 、鍾易霖、陳姳甄、陳淑娟、陳郁仁、邱莉榛、黃千容、吳 雯婷、龔佩津、陳曉芬、陳芳儀、蘇佩君、梁嘉紜、廖玉鈴 、林妙娟、李美芳、蔡淑、黃瓊瑤、楊錦樺、司蔓莉、張 聿甄、陳裕昌、蕭珍梅、嚴文玉、林春香、黃德仁、洪益芬 等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據證人鄭豈熏、丁瑩姍證述在卷, 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全聯公司朴子 文化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全聯公司朴 子大同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失車-案 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00號自用小客車)、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108年5月28日路口監視器拍攝地點一覽表 、GOOGLE地圖、全聯公司臺南延平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全聯公司臺南海安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全聯公司臺南忠 義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全聯公司臺南大勇店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全聯公司臺南夏林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全聯 公司臺南永華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全聯公司臺南國平店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全聯公司臺南中華西店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全聯公司臺南金華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全聯公 司臺南鹽埕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苗栗縣三義鄉車亭休息 站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詳細資料 報表(車主邱于玟)、YAHOO帳戶資料(鄭豈熏)及登入資 料、YAHOO拍賣網站「休閒風吹吹」網頁資料、蝦皮拍賣網 站網頁資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車行紀錄、被告汪維其與陳清飄LINE對話翻拍照片、鄭豈 熏與被告汪維其LINE對話紀錄畫面、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意 書、被告賴五常持用手機中陳清飄等人之聯絡資訊、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被告賴五常持用手機「我的活動」紀錄翻拍照 片(以上見108年度他字第1983號卷)、鄭豈熏與被告汪維 其於108年5月28日晚上20時左右之交易帳單、全聯公司臺南 延平店失竊物品一覽表、全聯公司臺南海安店內部盤點明細 表(庫存量/差異量)、全聯公司臺南忠義店內部盤點明細 表(庫存量/差異量)及進退貨檢核表、全聯公司臺南大勇 店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全聯公司臺南夏林 店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全聯公司臺南永華 店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全聯公司臺南國平 店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全聯公司臺南中華 西店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全聯公司臺南金 華店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全聯公司臺南鹽 埕店失竊物品一覽表(以上見108年度偵字第12352號卷)、 被告汪維其GOOGLE帳戶108年3月至同年7月地圖定位資訊( 見109年度偵字第42號卷)、全聯公司新營金華店失竊一覽 表、全聯公司臺中北屯二店盤盈虧表、全聯公司臺中天津店 盤盈虧表、全聯公司臺中大連店盤盈虧表、全聯公司臺中四 平店盤盈虧表、全聯公司臺中大鵬店盤盈虧表(見109年度 偵字第56號卷)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為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修法涉及刑度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因 新法提高罰金刑之刑度,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即應 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而為適用。四、核被告陳清飄、賴五常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陳清飄就附表一部分,被告賴五常就附表 二部分,各與同案被告汪維其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清飄、賴五常就附表一、二所犯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9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附表二編 號18及20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又被告陳清飄前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2年上易字第14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 定,入監執行後,於105年3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本院 審酌被告所犯前案為詐欺案件,與本件所犯之竊盜案件犯罪 手段不同,行為動機亦有差異,難認本案被告陳清飄所犯有 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難以達到前案科刑判決執行 之矯正目的,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參酌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因認被告陳清飄毋庸另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明知同案被告汪維 其前往全聯公司各門市係為竊取店內刮鬍刀具變賣圖利,竟 仍與之共犯,駕駛車輛搭載汪維其前往行竊,顯然漠視他人 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行為實難輕縱,然考量被告等 於到案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於本案中非處於主導 地位,犯後分得之利益有限,復於本院審理中與全聯公司達 成調解,已賠償該公司部分損害,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兼 衡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使用之手段,被告陳清飄自陳 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消防工程,現兼職從事保 全人員,月薪在3萬2千元左右,離婚,子女均已成年,目前 居住於公司宿舍,無負債或其他負擔,被告賴五常自陳為高 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消防業務,現兼職從事消防業 務及太陽能工程,月薪在2萬3800元,離婚,無子女,目前 租屋在外,每月須支出租金4千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 等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賴五 常坦承於本案中曾分得2萬元;被告陳清飄雖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其於本案中並未取得犯罪所得,僅同案被告汪維其事後 免除債務3千元等語,與同案被告汪維其於偵查中供稱除扣 除被告陳清飄3千元債務外,另曾給予陳清飄5、6千元等語 不符。然審諸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全聯公司成立調解 ,其中被告陳清飄於調解成立時,已當場給付全聯公司2萬6 千元,被告賴五常於調解成立時,已當場給付全聯公司2萬 3800元,有調解程序筆錄2紙在卷可佐,是以被告2人賠償之 金額已逾渠等事後分得之犯罪所得,是參酌上述規定,若再 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汪維其與陳清飄共同竊盜)(民國/新臺幣)┌─┬───────┬──────┬───┬────┬──────────┬───────┐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告訴人│使用之交│所竊財物 │主文 │
│號│ │ │ │通工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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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北區公│謝麗玉│0000-00 │1.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14時30分至│園路000 號(│ │號自小客│ 鬍刀片4 片裝(8 盒│盜罪,累犯,處│
│ │38分許 │全聯臺南延平│ │車 │ 、單價529 元、後四│有期徒刑貳月,│
│ │ │店) │ │ │ 碼0160)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隱5+1 刮│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鬍刀頭4 刀片(12盒│算壹日。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9,608元 │ │
├─┼───────┼──────┼───┼────┼──────────┼───────┤
│2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北區海│陳明芳│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2 時49分至│安路0 段000 │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55分許 │號(全聯臺南│ │車 │ 裝(5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海安店) │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速3 刮鬍│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剃鬚刀頭4 片裝(│算壹日。 │
│ │ │ │ │ │ 5盒、單價331元、後│ │
│ │ │ │ │ │ 四碼9134) │ │
│ │ │ │ │ │3.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 │
│ │ │ │ │ │ 鬍刀片4 片裝(4 盒│ │
│ │ │ │ │ │ 、單價529 元、後四│ │
│ │ │ │ │ │ 碼0160) │ │
│ │ │ │ │ │4.成烽吉列鋒隱5+1 刮│ │
│ │ │ │ │ │ 鬍刀頭4 刀片(7盒 │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8,69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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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北區忠│陳美妮│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3 時8 分至│義路0 段00、│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11分許 │00號(全聯臺│ │車 │ 裝(1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南忠義店) │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麵包2 包(單價49元│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4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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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中西區│張瀚文│0000-00 │1.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3 時20分至│金華路00段00│ │號自小客│ 鬍刀片4 片裝(2 盒│盜罪,累犯,處│
│ │30分許 │號(全聯臺南│ │車 │ 、單價529 元、後四│有期徒刑貳月,│
│ │ │大勇店) │ │ │ 碼0160)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PROGLIDE無│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感刮鬍/ 剃鬚刀頭6 │算壹日。 │
│ │ │ │ │ │ 刀頭(2 盒、單價69│ │
│ │ │ │ │ │ 9 元、後四碼6175)│ │
│ │ │ │ │ │3.成烽吉列鋒隱5+1 刮│ │
│ │ │ │ │ │ 鬍刀頭4 刀片(2盒 │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3.352元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誤│ │
│ │ │ │ │ │載為4,4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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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南區夏│游覲陽│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3 時48分至│林路00號(全│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57分許 │聯臺南夏林店│ │車 │ 裝(5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鬍刀片4 片裝(12盒│算壹日。 │
│ │ │ │ │ │ 、單價529 元、後四│ │
│ │ │ │ │ │ 碼0160)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8,138元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誤│ │
│ │ │ │ │ │載為10,09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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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安平區│紀小梅│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4 時15分至│華平路000-00│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27分許 │0 號(全聯臺│ │車 │ 裝(6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南永華店) │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速3 刮鬍│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剃鬚刀頭4 片裝(│算壹日。 │
│ │ │ │ │ │ 11盒、單價331 元、│ │
│ │ │ │ │ │ 後四碼9134) │ │
│ │ │ │ │ │3.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 │
│ │ │ │ │ │ 鬍刀片4 片裝(4 盒│ │
│ │ │ │ │ │ 、單價529 元、後四│ │
│ │ │ │ │ │ 碼0160) │ │
│ │ │ │ │ │4.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系│ │
│ │ │ │ │ │ 列刀架刮鬍刀1 刀架│ │
│ │ │ │ │ │ 1 刀頭(9 盒、單價│ │
│ │ │ │ │ │ 315 元、後四碼7740│ │
│ │ │ │ │ │ ) │ │
│ │ │ │ │ │5.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系│ │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7 盒、單價661 元、│ │
│ │ │ │ │ │ 後四碼1097) │ │
│ │ │ │ │ │6.成烽吉列鋒隱5+1 刮│ │
│ │ │ │ │ │ 鬍刀頭4 刀片(10盒│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19,84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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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安平區│王孟哲│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4 時27分至│國平路000-00│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31分許 │0 號(全聯臺│ │車 │ 裝(4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南國平店) │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鬍刀片4 片裝(3 盒│算壹日。 │
│ │ │ │ │ │ 、單價529 元、後四│ │
│ │ │ │ │ │ 碼0160) │ │
│ │ │ │ │ │3.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系│ │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5 盒、單價661 元、│ │
│ │ │ │ │ │ 後四碼1097) │ │
│ │ │ │ │ │4.成烽吉列PROGLIDE無│ │
│ │ │ │ │ │ 感刮鬍/剃鬚刀頭6刀│ │
│ │ │ │ │ │ 頭(6 盒、單價699 │ │
│ │ │ │ │ │ 元、後四碼6175) │ │
│ │ │ │ │ │5.成烽吉列鋒隱5+1 刮│ │
│ │ │ │ │ │ 鬍刀頭4 刀片(1 盒│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10,9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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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南區中│黃信陽│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4 時36分至│華西路0 段 │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44分許 │000 號(全聯│ │車 │ 裝(6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臺南中華西店│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速3 刮鬍│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剃鬚刀頭4 片裝(│算壹日。 │
│ │ │ │ │ │ 1盒、單價331元、後│ │
│ │ │ │ │ │ 四碼9134) │ │
│ │ │ │ │ │3.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 │
│ │ │ │ │ │ 鬍刀片4 片裝(1 盒│ │
│ │ │ │ │ │ 、單價529 元、後四│ │
│ │ │ │ │ │ 碼0160) │ │
│ │ │ │ │ │4.成烽吉列鋒隱5+1 刮│ │
│ │ │ │ │ │ 鬍刀頭4 刀片(2 盒│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5.每日C 飲料900ML (│ │
│ │ │ │ │ │ 2 瓶,單價65元)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4,0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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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南區 │林鴻銘│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4 時52分至│金華路00段00│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57分許 │號(全聯臺南│ │車 │ 裝(4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金華店) │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速3 刮鬍│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剃鬚刀頭4 片裝(│算壹日。 │
│ │ │ │ │ │ 4盒、單價331元、後│ │
│ │ │ │ │ │ 四碼9134) │ │
│ │ │ │ │ │3.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 │
│ │ │ │ │ │ 鬍刀片4 片裝(3 盒│ │
│ │ │ │ │ │ 、單價529 元、後四│ │
│ │ │ │ │ │ 碼0160) │ │
│ │ │ │ │ │4.成烽吉列PROGLIDE無│ │
│ │ │ │ │ │ 感刮鬍/剃鬚刀頭6刀│ │
│ │ │ │ │ │ 頭(2 盒、單價699 │ │
│ │ │ │ │ │ 元、後四碼6175) │ │
│ │ │ │ │ │5.成烽吉列鋒隱5+1 刮│ │
│ │ │ │ │ │ 鬍刀頭4 刀片(15盒│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12,461元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9 誤│ │
│ │ │ │ │ │載為12,9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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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年5月28日 │臺南市南區 │陳欣瑜│0000-00 │1.成烽吉列鋒速3 親膚│陳清飄共同犯竊│
│ │下午5 時12分至│金華路0 段 │ │號自小客│ 刮鬍/ 剃鬚刀頭4入 │盜罪,累犯,處│
│ │15分許 │000 號(全聯│ │車 │ 裝(4 盒、單價358 │有期徒刑貳月,│
│ │ │臺南鹽埕店)│ │ │ 元、後四碼3008)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2.成烽吉列鋒速3 刮鬍│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剃鬚刀頭4 片裝(│算壹日。 │
│ │ │ │ │ │ 1盒、單價331元、後│ │
│ │ │ │ │ │ 四碼9134) │ │
│ │ │ │ │ │3.成烽吉列鋒隱無感刮│ │
│ │ │ │ │ │ 鬍刀片4 片裝(5 盒│ │
│ │ │ │ │ │ 、單價529 元、後四│ │
│ │ │ │ │ │ 碼0160) │ │
│ │ │ │ │ │4.成烽吉列鋒隱5+1 刮│ │
│ │ │ │ │ │ 鬍刀頭4 刀片(8盒 │ │
│ │ │ │ │ │ 、單價448 元、後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7,992元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 │
│ │ │ │ │ │載為8,592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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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汪維其與賴五常共同竊盜)(民國/新臺幣)┌─┬───────┬──────┬───┬────┬──────────┬───────┐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告訴人│使用之交│所竊財物 │主文 │
│號│ │ │ │通工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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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3 月13日│嘉義縣民雄鄉│馮晏琳│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7時57分至│福樂村埤角 │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18時5 分許 │000 號(全聯│ │車 │ (9 盒、單價530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民雄頭橋店)│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隱5+1 刮│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鬍刀頭4 刀片(19盒│。 │
│ │ │ │ │ │ 、單價449 元、末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13,30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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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3 月15日│台中市龍井區│黃柏諺│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6時31分至│中央路三段00│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39分許 │號(全聯龍井│ │車 │ (3 盒、單價530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中央店) │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糸│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9 盒、單價662 元、│ │
│ │ │ │ │ │ 末四碼1097)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7,5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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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 年3 月16日│台中市大肚區│林麗如│0000-00 │1.成烽吉列鋒隱5+1 刮│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6時17分至│遊園路二段 │ │號自小客│ 鬍刀頭4 刀片(8 盒│盜罪,處有期徒│
│ │29分許 │000 號(全聯│ │車 │ 、單價449 元、末四│刑貳月,如易科│
│ │ │遊園店) │ │ │ 碼2425)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糸│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6 盒、單價662 元、│ │
│ │ │ │ │ │ 末四碼1097)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7,56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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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 年3 月16日│台中市沙鹿區│張雅雯│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6時40分至│鎮南路二段00│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50分許 │號(全聯沙鹿│ │車 │ (4 盒、單價530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屏西店) │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隱5+1 刮│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鬍刀頭4 刀片(3 盒│。 │
│ │ │ │ │ │ 、單價449 元、末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3,4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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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 年3 月16日│台中市沙鹿區│林時芬│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7時44分至│大同街0000 0│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55分許 │號(全聯沙鹿│ │車 │ (3 盒、單價530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店) │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糸│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4 盒、單價662 元、│ │
│ │ │ │ │ │ 末四碼1097)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4,2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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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 年3 月16日│台中市神岡區│宋金幸│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8時52分至│中正路00號(│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19時1 分許 │全聯神岡中正│ │車 │ (5 盒、單價529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店) │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隱5+1 刮│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鬍刀頭4 刀片(7 盒│。 │
│ │ │ │ │ │ 、單價448 元、末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3.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糸│ │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8 盒、單價661 元、│ │
│ │ │ │ │ │ 末四碼1097)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11,06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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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 年3 月16日│台中市神岡區│洪碧玉│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9時16分至│昌平路五段 │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22分許 │000 巷0 號(│ │車 │ (4 盒、單價530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全聯神岡昌平│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店) │ │ │2.成烽吉列鋒隱5+1 刮│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鬍刀頭4 刀片(3 盒│。 │
│ │ │ │ │ │ 、單價449 元、末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3.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糸│ │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4 盒、單價662 元、│ │
│ │ │ │ │ │ 末四碼1097)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6,1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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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 年3 月18日│台中市大雅區│吳文君│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中午12時42分至│民生路四段00│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下午13時2 分許│號(全聯大雅│ │車 │ (7 盒、單價530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民生店) │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隱5+1 刮│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鬍刀頭4 刀片(9 盒│。 │
│ │ │ │ │ │ 、單價449 元、末四│ │
│ │ │ │ │ │ 碼2425) │ │
│ │ │ │ │ │3.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糸│ │
│ │ │ │ │ │ 列刮鬍刀頭4 刀頭(│ │
│ │ │ │ │ │ 6 盒、單價662 元、│ │
│ │ │ │ │ │ 末四碼1097) │ │
│ │ │ │ │ ├──────────┤ │
│ │ │ │ │ │合計價值11,72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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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 年3 月20日│新竹縣湖口鄉│何嘉雯│0000-00 │1.成烽吉列無感系列剃│賴五常共同犯竊│
│ │下午13時39分至│民富街00號(│ │號自小客│ 鬚/ 刮鬍刀頭四片裝│盜罪,處有期徒│
│ │46分許 │全聯湖口民富│ │車 │ (19盒、單價530 元│刑貳月,如易科│
│ │ │店) │ │ │ 、末四碼0160)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2.成烽吉列鋒護潤滑糸│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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