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90號
CHDM,108,訴,1290,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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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0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淵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宥淵(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1號審理中)先參 與身分不詳代號「雷丘(皮卡丘)」、「賤兔」等人成立之 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擔任車手頭,嗣於民國108年4月 25日另招募黃仲儀加入上開詐騙集團,之後黃仲儀又於同年 5月25日招募黃坤池黃仲儀黃坤池均業經本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1176號判處罪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247號審理中)加入同一集團。被告、黃仲 儀、黃坤池、「雷丘(皮卡丘)」、「賤兔」及詐騙集團其 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詐欺犯行。其等分工方式係由 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與黃仲儀,由 黃仲儀轉交黃坤池黃坤池再親自或由其找來之同夥蕭廣霖 (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49號判處罪刑,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2號審理中)、少年李 ○瑋、少年李○靜(均另由少年法庭審理)至提款機提款後 交與黃坤池黃坤池再交由黃仲儀轉送陳宥淵陳宥淵所指 派之人,或依指示將款項存入不詳人頭帳戶內,因而製造金 流斷點,致上開所提領之款項流向不明。而黃仲儀黃坤池 取得附表編號17、18被害人劉雅婷李郁晴寄出之存摺、提 款卡,則轉交上手供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因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 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 從為有罪之認定;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 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 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 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主要係以共犯即其下手黃仲儀 之供述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介紹黃仲儀加入集團 ,並向黃仲儀黃仲儀跟他弟弟黃星源一起作案部分的收水 ,但黃仲儀黃坤池蕭廣霖一起做的,我不確定我是否有 收水,因為黃仲儀後來自己有去找上游及下手,所以本案我 不確定是否有收黃坤池黃仲儀去領的錢。黃仲儀後來都推 給我。最後一次向黃仲儀收水,是108年6月5日(按:係6日 之誤))晚上10點多,在臺中市向上北路收取13萬5000元, 我特別有印象是因有三、四個分局就這件事情對我製作筆錄 ,說我收的金額多達40、50萬元,但我只有收一次金額約15 萬元,扣除給黃仲儀的15000元酬勞,我實收13萬5000元。 該次好像是黃仲儀跟我另一個朋友林建利去領的。我幾乎可 以確定黃仲儀每次交的錢是他跟與誰去領的,因為之前我去 找車手都會看證件,然後用「微信」傳給上游,本案我沒有 看過蕭廣霖黃坤池的證件等語。
四、證人黃仲儀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概稱:其上游收取款項 (俗稱「收水」)之人為被告陳宥淵或其派來之一對男女( 按:即林宇潔陳永華),陳宥淵隨機派人來取,時間地點 不一定,幫陳宥淵提領的次數、時間、金額太多次,已經不 記得等語。然查:
㈠細譯證人黃仲儀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如下:①108年7月8日 警詢:我都依據「皮卡丘」、「賤兔」的指示叫黃坤池提領 ,陳宥淵比較少在群組交代事情。我會透過工作機的易信軟 體發送訊息給黃坤池蕭廣霖應該是黃坤池自己去指派的, 隨後他們再以隨機方式前往ATM提款。我們有一個群組,裡



面有陳宥淵、「皮卡丘」、「賤兔」,都是「皮卡丘」、「 賤兔」在下達指令的,陳宥淵隨機指派人來跟我收取,時間 地點都不一定。最後一次將詐騙贓款交給陳宥淵的時地及幫 陳宥淵指揮提領的次數都已不記得,之後沒有幫陳宥淵領錢 了(見偵字第7133卷第23-25頁)。②108年7月8日偵訊:我 的上手是陳宥淵,一開始是我收款後親手交給陳宥淵,給過 陳宥淵1、2次,這是今年6月間的事,地點在臺中向上路路 邊,後來就是陳宥淵會找一對男女過來跟我收錢,其中有2 次是男生單獨過來跟我收錢,其他幾乎都是那對男女來跟我 收,地點都隨機,會打電話問我在哪裡,然後找我的地點附 近的巷子見面收款。陳宥淵負責收款,不下指示,會下指示 的是「皮卡丘」跟「賤兔」(見偵字第7133卷第153-154頁 )。③108年7月23日警詢:一開始我都與陳宥淵聯繫,陳宥 淵再派人來領取,後來大部分都交給林宇潔,108年6月我與 黃坤池從事提領與交款都是從微信臨時被交代,在超商透過 中國信託的無摺存款匯款給上手,匯款帳號都是上手臨時透 過微信告知我,陳宥淵在群組內比較不會發號施令(見偵字 第8237卷第30-31頁)。④108年8月1日偵訊:6月與黃坤池 作案期間交錢給陳宥淵1次,其他是他們給我帳號,叫我在 「7-11」超商無摺存款。陳宥淵找來一對男女跟我收款是今 年5月以前的事,6月黃坤池犯案的款項,我只有一次交給陳 宥淵,其他的部分是易信群組中有個叫「木春」的人給我中 國信託的帳號,指示我去「7-11」超商提款機存款,其他都 不是陳宥淵指示的。黃坤池蕭廣霖要來當車手是「木春」 同意的,跟陳宥淵沒有關係(見偵字第6656卷第214頁)。 由以上證人黃仲儀之供述過程可知,黃仲儀確實供稱其上手 「收水」人員為被告無誤,但黃仲儀黃坤池共同提領並交 給被告之款項,僅有108年6月初之1次提領,但黃仲儀並未 確認究係附表中之何筆提領,而其他與黃坤池共同提領之款 項,則以群組中發號命令的「木春」所提供之帳號,以無摺 存款方式上繳。又證人黃仲儀於108年6月初上繳給被告之款 項究為何筆,其於108年8月1日偵訊中及109年7月8日本院審 理追問中,猶未能明確特定(見偵字第6656號卷第214頁、 本院卷第335-336頁)。
㈡證人黃仲儀固於108年8月1日偵訊中供稱,與黃坤池作案提 領之款項僅有108年6月初之1筆交給被告等語,惟於本院審 理、細問下證稱:先前與胞弟黃星源作案提領款項交給被告 後被抓,之後僅有1次是在臺中市向上路將款項交給被告, 該次應該是108年6月6日與林建利提領之款項等語。經查, 依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70號、第1181號判決書所載,黃仲



儀與其胞弟黃星源共同作案之期間為108年4月26至30日及5 月8日。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54號、第1576 號及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書所載,黃仲儀與林建 利共同作案提款之日期確實僅有108年6月6日(見本院卷第 245-265頁),且證人林建利於108年12月25日偵訊中亦供稱 :陳宥淵介紹黃仲儀給我認識,黃仲儀一開始叫我領包裹, 共領2次,領1個酬勞1000元,我再問黃仲儀有無工作可做, 隔天就是108年6月6日,就與黃仲儀一同在臺中、彰化提款 ,錢都由黃仲儀全部拿走,他應該是自己拿去臺中市向上北 路交給陳宥淵等語(見本院卷第219-222頁),堪認被告與 證人黃仲儀於本院審理中所確認108年6月6日之收水,應係 林建利所提領之款項,而非黃坤池提領。故證人黃仲儀於偵 訊中供稱108年6月與黃坤池作案期間提領之款項有交給被告 1次等語,應屬記憶有誤。至證人黃仲儀於警詢、偵訊中供 稱被告曾經指派一對男女即林宇潔陳永華前來收水一節, 依前揭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書所載,其2人之收水 日期為108年5月13、14日及5月8日,並非6月,且證人黃仲 儀於108年8月1日偵訊中亦供稱印象中其2人並未於6月前來 收水,也沒有交給他們(見偵字第6656號卷第216頁),參 以黃坤池亦供稱從未見過被告、未曾將提領之款項交與被告 等語(見本院卷第142頁之108年度訴字第1176號109年3月6 日簡式審判程序筆錄)。從而,證人黃仲儀將提領之款項交 與林宇潔陳永華一節,係與其他車手提領之款項,並非於 本件6月與黃坤池共同提領之款項。
㈢綜上查證,本件除難認定被告有於108年6月間向黃仲儀收取 附表所示黃坤池等人提領之款項外,證人黃仲儀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一開始有交付提款卡,後面就沒有了,就是用 領包裹方式處理。跟黃坤池去領的這件,提款卡拿到的方式 是領包裹,是群組裡的人指示車手去領,但陳宥淵沒有在群 組裡面。發號司令叫我領錢的是「雷丘(皮卡丘)」、「賤 兔」,也不是陳宥淵。我跟黃坤池領的錢是以無摺存款方式 上繳等語(見本院卷第325-326、333-336頁)。故黃仲儀黃坤池領款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亦難認係由被告提供 。
㈣綜上所述,被告故曾介紹黃仲儀加入「雷丘(皮卡丘)」、 「賤兔」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曾經收取黃仲儀與其他車手 上繳之款項,惟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被告於本件尚 難認定有收取附表所示黃仲儀黃坤池等人提領之款項,檢 察官亦未舉證被告與同一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黃仲儀、黃坤 池之提領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檢察官所舉證據



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本件詐欺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偵查起訴,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
│編│被│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被害人匯│車手提款(或│車手提│提│車手提│
│號│害│方法 │寄件)時間 │款金額(│款帳戶(│取件)時間 │款金額│款│款(或│
│ │人│ │ │或寄件物│或寄件地│ │ │車│取件)│
│ │ │ │ │品) │址) │ │ │手│地點 │
├─┼─┼──────┼──────┼────┼────┼──────┼───┼─┼───┤
│1 │蔡│詐欺集團成員│108年(起訴 │新臺幣(│郵局帳號│108年6月4日 │6萬元 │黃│臺中市│
│ │岳│於108年6月4 │書附表誤載為│下同)20│000-0000│下午2時29分 │ │坤│西屯區│
│ │甫│日中午12時22│107年)6月4 │萬元 │00000000├──────┼───┤池│大隆路│
│ │ │分、31分撥打│日下午2時5分│ │00號帳戶│108年6月4日 │6萬元 │ │60、62│
│ │ │蔡岳甫電話,│ │ │(戶名:│下午2時30分 │ │ │號大隆│
│ │ │佯稱係其太太│ │ │巫仕斌)├──────┼───┤ │郵局 │
│ │ │之姪兒,表示│ │ │ │108年6月4日 │3萬元 │ │ │
│ │ │需借款應急云│ │ │ │下午2時31分 │ │ │ │
│ │ │云,致蔡岳甫│ │ │ ├──────┼───┤ ├───┤
│ │ │陷於錯誤,乃│ │ │ │108年6月5日 │5萬元 │ │彰化縣│
│ │ │至臺南市新營│ │ │ │凌晨0時15分 │ │ │彰化市│
│ │ │區中山路126 │ │ │ │ │ │ │中山路│
│ │ │號之新營郵局│ │ │ │ │ │ │2段377│
│ │ │,於右列時間│ │ │ │ │ │ │號彰化│
│ │ │,依指示將款│ │ │ │ │ │ │府前郵│
│ │ │項匯入右列帳│ │ │ │ │ │ │局 │
│ │ │戶。 │ │ │ │ │ │ │ │




├─┼─┼──────┼──────┼────┼────┼──────┼───┼─┼───┤
│2 │陳│陳筱蕙於網路│108年(起訴 │15000元 │臺灣銀行│108年6月5日 │2萬元 │黃│彰化縣│
│ │筱│上得知詐欺集│書附表誤載為│ │帳號004-│下午4時36分 │(其中│坤│彰化市│
│ │蕙│團成員散布之│107年)6月5 │ │00000000│ │5000元│池│光復路│
│ │ │貸款廣告訊息│日下午4時29 │ │0000號帳│ │為他人│ │152號 │
│ │ │後,欲借款15│分 │ │戶(戶名│ │匯入)│ │華南銀│
│ │ │萬元,即以手│ │ │:江庭萱│ │ │ │行 │
│ │ │機LINE軟體通│ │ │) │ │ │ │ │
│ │ │話功能撥打給├──────┼────┼────┼──────┼───┤ ├───┤
│ │ │詐欺集團自稱│108年(起訴 │12000元 │玉山銀行│108年6月10日│5000、│ │彰化縣│
│ │ │「小恩」之人│書附表誤載為│ │沙鹿分行│晚間7時8分 │17000 │ │和美鎮│
│ │ │,該詐欺集團│107年)6月10│ │帳號000-│ │元(其│ │彰新路│
│ │ │成員即佯稱需│日下午5時31 │ │00000000│ │中1萬 │ │6段32 │
│ │ │提供身分證、│分 │ │00000000│ │元為他│ │號和美│
│ │ │健保卡、金融│ │ │號帳戶(│ │人匯入│ │鎮農會│
│ │ │帳戶等資料核│ │ │戶名:顏│ │) │ │塗厝分│
│ │ │對及繳納保證│ │ │文偉) │ │ │ │部 │
│ │ │金,俟貸款核│ │ │ │ │ │ │ │
│ │ │撥後將退還保│ │ │ │ │ │ │ │
│ │ │證金云云,致│ │ │ │ │ │ │ │
│ │ │陳筱蕙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指示於│ │ │ │ │ │ │ │
│ │ │108年5月31日│ │ │ │ │ │ │ │
│ │ │,至新北市永│ │ │ │ │ │ │ │
│ │ │和區福和路 │ │ │ │ │ │ │ │
│ │ │213號統一超 │ │ │ │ │ │ │ │
│ │ │商,將其土地│ │ │ │ │ │ │ │
│ │ │銀行帳戶寄送│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定人員。嗣│ │ │ │ │ │ │ │
│ │ │後並至新北市│ │ │ │ │ │ │ │
│ │ │永和區中正路│ │ │ │ │ │ │ │
│ │ │588號中國信 │ │ │ │ │ │ │ │
│ │ │託銀行,依指│ │ │ │ │ │ │ │
│ │ │示分別於右列│ │ │ │ │ │ │ │
│ │ │時間將款項匯│ │ │ │ │ │ │ │
│ │ │入右列帳戶。│ │ │ │ │ │ │ │
├─┼─┼──────┼──────┼────┼────┼──────┼───┼─┼───┤
│3 │劉│詐欺集團成員│108年(起訴 │15萬元 │臺東鹿野│108年6月12日│6萬元 │黃│臺中市│
│ │黃│於108年6月12│書附表誤載為│ │郵局帳號│10時41分 │ │坤│烏日區│




│ │憶│日9時30分撥 │107年)6月12│ │000-0000├──────┼───┤池│光日路│
│ │新│打劉黃憶新電│日10時23分 │ │00000000│108年6月12日│6萬元 │︵│123號 │
│ │ │話,佯稱係其│ │ │00號帳戶│10時42分 │ │此│ │
│ │ │親家,表示因│ │ │(戶名:├──────┼───┤部│ │
│ │ │購買法拍屋急│ │ │宋偉安)│108年6月12日│3萬元 │分│ │
│ │ │需借款支付代│ │ │ │10時43分 │ │犯│ │
│ │ │書費云云,致│ │ │ │ │ │行│ │
│ │ │劉黃憶新陷於│ │ │ │ │ │另│ │
│ │ │錯誤,乃至桃│ │ │ │ │ │經│ │
│ │ │園市中壢區莊│ │ │ │ │ │本│ │
│ │ │敬路856號自 │ │ │ │ │ │院│ │
│ │ │立郵局,依指│ │ │ │ │ │未│ │
│ │ │示於右列時間│ │ │ │ │ │股│ │
│ │ │將款項匯入右│ │ │ │ │ │審│ │
│ │ │列帳戶。 │ │ │ │ │ │結│ │
│ │ │ │ │ │ │ │ │︶│ │
├─┼─┼──────┼──────┼────┼────┼──────┼───┼─┼───┤
│4 │李│詐欺集團成員│108年6月10日│15萬元 │臺灣銀行│108年6月10日│6萬元 │黃│彰化縣│
│ │彩│於108年6月10│10時58分(起│ │新永和分│11時46分 │ │坤│員林市│
│ │綺│日某時許撥 │訴書附表誤載│ │行帳號00├──────┼───┤池│員東路│
│ │ │打李彩綺手機│為107年6月10│ │0-000000│108年6月10日│4萬元 │ │2段498│
│ │ │LINE軟體通 │日11時22分)│ │000000號│11時47分 │ │ │號之中│
│ │ │話,佯稱係其│ │ │帳戶(戶├──────┼───┤ │華電信
│ │ │友人吳哲安,│ │ │名:黃欣│108年6月10日│5萬元 │ │員林營│
│ │ │表示因本票欠│ │ │援) │12時1分 │ │ │業處 │
│ │ │款,急需用錢│ │ │ │ │ │ │ │
│ │ │云云,致李彩│ │ │ │ │ │ │ │
│ │ │綺陷於錯誤,│ │ │ │ │ │ │ │
│ │ │乃至新北市新│ │ │ │ │ │ │ │
│ │ │莊區新泰路 │ │ │ │ │ │ │ │
│ │ │333號新泰路 │ │ │ │ │ │ │ │
│ │ │郵局,依指示│ │ │ │ │ │ │ │
│ │ │於右列時間將│ │ │ │ │ │ │ │
│ │ │款項匯入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5 │杜│詐欺集團成員│108年(起訴 │15萬元 │羅東興東│108年6月10日│6萬元 │黃│彰化縣│
│ │碧│於108年6月9 │書附表誤載為│ │郵局帳號│12時39分 │ │坤│員林市│
│ │瓊│日晚間8時許 │107年)6月10│ │000-0000├──────┼───┤池│員東路│
│ │ │,撥打杜碧瓊│日12時12分 │ │00000000│108年6月10日│6萬元 │ │2段490│




│ │ │手機並佯稱為│ │ │00號帳戶│12時40分 │ │ │號之員│
│ │ │其姪子杜彥廷│ │ │(戶名:├──────┼───┤ │林郵局│
│ │ │,請求加其為│ │ │李郁晴)│108年6月10日│3萬元 │ │ │
│ │ │LINE軟體好友│ │ │ │12時41分 │ │ │ │
│ │ │,後即表示因│ │ │ │ │ │ │ │
│ │ │支票即將到期│ │ │ │ │ │ │ │
│ │ │,急需用錢云│ │ │ │ │ │ │ │
│ │ │云,致杜碧瓊│ │ │ │ │ │ │ │
│ │ │陷於錯誤,乃│ │ │ │ │ │ │ │
│ │ │至宜蘭縣○○│ │ │ │ │ │ │ │
│ │ │鎮○○路00號│ │ │ │ │ │ │ │
│ │ │之羅東興東郵│ │ │ │ │ │ │ │
│ │ │局,依指示於│ │ │ │ │ │ │ │
│ │ │右列時間將款│ │ │ │ │ │ │ │
│ │ │項匯入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6 │張│詐欺集團成員│108年(起訴 │18萬元 │合作金庫│108年6月10日│2萬元 │黃│彰化縣│
│ │榮│於108年6月10│書附表誤載為│ │銀行東台│下午1時25分 │ │坤│員林市│
│ │育│日10時許撥打│107年)6月10│ │東分行帳├──────┼───┤池│中正路│
│ │ │張榮育手機,│日下午1時16 │ │號00-00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457號 │
│ │ │佯稱係其友人│分 │ │00000000│下午1時32分 │ │ │之中正│
│ │ │,急需借款周│ │ │000號帳 ├──────┼───┤ │郵局 │
│ │ │轉云云,致張│ │ │戶(戶名│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榮育陷於錯誤│ │ │:鄭哲鴻│下午1時33分 │ │ │ │
│ │ │,乃委請友人│ │ │) ├──────┼───┤ │ │
│ │ │陳佩怡至宜蘭│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縣大坡路郵局│ │ │ │下午1時34分 │ │ │ │
│ │ │,依指示於右│ │ │ ├──────┼───┤ │ │
│ │ │列時間將款項│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匯入右列帳戶│ │ │ │下午1時34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 │ │ │ │下午1時35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 │ │ │ │下午1時36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0日│1萬元 │ │ │
│ │ │ │ │ │ │下午1時37分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1日│3萬元 │ │彰化縣│
│ │ │ │ │ │ │凌晨0時17分 │ │ │員林市│
│ │ │ │ │ │ │ │ │ │中山路│
│ │ │ │ │ │ │ │ │ │1段844│
│ │ │ │ │ │ │ │ │ │號之合│
│ │ │ │ │ │ │ │ │ │作金庫│
│ │ │ │ │ │ │ │ │ │銀行員│
│ │ │ │ │ │ │ │ │ │林分行│
├─┼─┼──────┼──────┼────┼────┼──────┼───┼─┼───┤
│7 │江│詐欺集團成員│108年(起訴 │3萬元 │合作金庫│108年6月11日│3萬元 │黃│彰化縣│
│ │淑│於108年6月5 │書附表誤載為│ │銀行東台│凌晨0時16分 │ │坤│員林市│
│ │敏│日8時57分撥 │107年)6月10│ │東分行帳│ │ │池│中山路│
│ │ │打江淑敏電話│日下午2時36 │ │號000-00│ │ │ │1段844│
│ │ │,佯稱係渠姓│分 │ │00000000│ │ │ │號之合│
│ │ │男子,因與人│ │ │000號帳 │ │ │ │作金庫│
│ │ │簽約急需借款│ │ │戶(戶名│ │ │ │銀行員│
│ │ │云云,致江淑│ │ │:鄭哲鴻│ │ │ │林分行│
│ │ │敏陷於錯誤,│ │ │) │ │ │ │ │
│ │ │乃至宜蘭縣羅│ │ │ │ │ │ │ │
│ │ │東鎮中正北路│ │ │ │ │ │ │ │
│ │ │54號之合作金│ │ │ │ │ │ │ │
│ │ │庫銀行,依指│ │ │ │ │ │ │ │
│ │ │示於右列時間│ │ │ │ │ │ │ │
│ │ │將款項匯入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8 │蔡│菊英蔡因急需│108年(起訴 │4000元 │中國信託│108年6月5日 │18000 │黃│彰化縣│
│ │菊│用錢經友人介│書附表誤載為│ │銀行臺東│下午2時53分 │元( │坤│溪湖鎮
│ │英│紹,曾於108 │107年)6月5 │ │分行帳號│(起訴書附表│4000元│池│西環路│
│ │ │年5月30日以 │日下午1時42 │ │000-0000│誤載為下午1 │以外款│ │250號 │
│ │ │手機加入代辦│分 │ │00000000│時53分) │項為他│ │華南銀│
│ │ │貸款公司LINE│ │ │0000號帳│ │人匯入│ │行溪湖│
│ │ │帳號。嗣於 │ │ │戶(戶名│ │) │ │分行 │
│ │ │108年6月3日 │ │ │:潘珮鎔│ │ │ │ │
│ │ │某時,透過上│ │ │) │ │ │ │ │
│ │ │開帳號與LINE├──────┼────┼────┼──────┼───┤ ├───┤
│ │ │名稱「銘哥」│108年(起訴 │2085元 │臺灣銀行│108年6月5日 │2萬元 │ │彰化縣│
│ │ │邱冠銘之詐欺│書附表誤載為│ │苗栗分行│下午5時41分 │、4000│ │彰化市│
│ │ │集團成員聯繫│107年)6月5 │ │帳號000-│ │元( │ │光復路│




│ │ │貸款事宜,該│日下午4時50 │ │00000000│ │2085元│ │152號 │
│ │ │人表示因借款│分 │ │0000號帳│ │以外之│ │之華南│
│ │ │需先匯押金及│ │ │戶(戶名│ │款項為│ │銀行 │
│ │ │付利息云云,│ │ │:江庭萱│ │他人匯│ │ │
│ │ │致菊英蔡陷於│ │ │) │ │入) │ │ │
│ │ │錯誤,乃依指├──────┼────┼────┼──────┼───┤ ├───┤
│ │ │示於右列時間│108年(起訴 │3985元 │臺灣銀行│108年6月5日 │2萬元 │ │彰化縣│
│ │ │將款項匯入右│書附表誤載為│ │苗栗分行│晚間6時56分 │、1000│ │和美鎮│
│ │ │列帳戶。 │107年)6月5 │ │帳號004-│、57分 │元( │ │美寮路│
│ │ │ │日晚間6時46 │ │00000000│ │3985元│ │2段2號│
│ │ │ │分 │ │0000號帳│ │以外之│ │全家超│
│ │ │ │ │ │戶(戶名│ │款項為│ │商和美│
│ │ │ │ │ │:江庭萱│ │他人匯│ │頂美店│
│ │ │ │ │ │) │ │入) │ │ │
├─┼─┼──────┼──────┼────┼────┼──────┼───┼─┼───┤
│9 │鍾│詐欺集團成員│108年6月18日│24萬6000│臺灣銀行│108年6月18日│6萬元 │黃│彰化縣│
│ │森│於108年6月16│10時54分 │元 │帳號0000│11時36分 │ │坤│鹿港鎮│
│ │妹│日下午2時19 │ │ │00000000├──────┼───┤池│民權路│
│ │ │分,撥打鍾森│ │ │00000號 │108年6月18日│6萬元 │ │152號 │
│ │ │妹手機佯稱係│ │ │帳戶(戶│11時37分 │ │ │之鹿港│
│ │ │其妹妹,並加│ │ │名:陳建├──────┼───┤ │地政事│
│ │ │為LINE軟體好│ │ │誠) │108年6月18日│3萬元 │ │務所 │
│ │ │友,表示因借│ │ │ │11時38分 │ │ │ │
│ │ │款投資,急需│ │ │ ├──────┼───┤ ├───┤
│ │ │還錢云云,致│ │ │ │108年6月19日│2萬元 │ │彰化縣│
│ │ │鍾森妹陷於錯│ │ │ │凌晨0時0分53│ │ │彰化市│
│ │ │誤,乃至桃園│ │ │ │秒 │ │ │辭修路│
│ │ │市平鎮區興安│ │ │ ├──────┼───┤ │136號 │
│ │ │路120號之南 │ │ │ │108年6月19日│2萬元 │ │之國泰│
│ │ │勢郵局,依指│ │ │ │凌晨0時1分55│ │ │世華銀│
│ │ │示於右列時間│ │ │ │秒 │ │ │行彰美│
│ │ │將款項匯入右│ │ │ ├──────┼───┤ │分行 │
│ │ │列帳戶。 │ │ │ │108年6月19日│2萬元 │ │ │
│ │ │ │ │ │ │凌晨0時2分37│ │ │ │
│ │ │ │ │ │ │秒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9日│2萬元 │ │彰化縣│
│ │ │ │ │ │ │凌晨0時6分 │ │ │彰化市│
│ │ │ │ │ │ ├──────┼───┤ │辭修路│
│ │ │ │ │ │ │108年6月19日│16000 │ │119號 │




│ │ │ │ │ │ │凌晨0時47分 │元 │ │之彰化│
│ │ │ │ │ │ │ │ │ │市農會│
├─┼─┼──────┼──────┼────┼────┼──────┼───┼─┼───┤
│10│黃│詐欺集團成員│108年6月18日│15萬元 │中華郵政│108年6月18日│6萬元 │黃│彰化縣│
│ │陳│於108年6月13│11時30分 │ │帳號000-│中午12時26分│ │坤│鹿港鎮│
│ │怡│日下午5時42 │ │ │00000000├──────┼───┤池│民權路│
│ │利│分撥打黃陳怡│ │ │000000號│108年6月18日│6萬元 │ │152號 │
│ │ │利手機佯稱係│ │ │帳戶(戶│中午12時27分│ │ │之鹿港│
│ │ │其姪子陳奕宏│ │ │名:洪綵├──────┼───┤ │鎮地政│
│ │ │,並加為LINE│ │ │綾) │108年6月18日│3萬元 │ │事務所│
│ │ │之好友,表示│ │ │ │中午12時28分│ │ │ATM │
│ │ │因工作缺錢,│ │ │ │ │ │ │ │
│ │ │急需借款云云│ │ │ │ │ │ │ │
│ │ │,致黃陳怡利│ │ │ │ │ │ │ │
│ │ │陷於錯誤,乃│ │ │ │ │ │ │ │
│ │ │至新北市新莊│ │ │ │ │ │ │ │
│ │ │區中正路265 │ │ │ │ │ │ │ │
│ │ │號郵局,依指│ │ │ │ │ │ │ │
│ │ │示於右列時間│ │ │ │ │ │ │ │
│ │ │將款項匯入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11│夏│詐欺集團成員│108年6月10日│20萬元 │合作金庫│108年6月10日│2萬元 │黃│彰化縣│
│ │碧│於108年6月10│11時許 │ │羅東分行│中午12時51分│ │坤│員林市│
│ │珠│日11時許,撥│ │ │帳號0000│12秒 │ │池│靜修路│
│ │ │打夏碧珠手機│ │ │00000000├──────┼───┤ │12號之│
│ │ │LINE軟體通話│ │ │0號帳戶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陽信銀│
│ │ │,佯稱係其友│ │ │(戶名:│中午12時51分│ │ │行員林│
│ │ │人吳明鴻,因│ │ │楊芷瑜)│47秒 │ │ │分行 │
│ │ │購買法拍屋,│ │ │ ├──────┼───┤ │ │
│ │ │需借款支付代│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書費用云云,│ │ │ │中午12時52分│ │ │ │
│ │ │致夏碧珠陷於│ │ │ │21秒 │ │ │ │
│ │ │錯誤,乃至高│ │ │ ├──────┼───┤ │ │
│ │ │雄市前金區中│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正四路109號 │ │ │ │中午12時52分│ │ │ │
│ │ │彰化銀行東高│ │ │ │58秒 │ │ │ │
│ │ │雄分行,依指│ │ │ ├──────┼───┤ │ │
│ │ │示於右列時間│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將款項匯入右│ │ │ │中午12時53分│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 │ │ │ │中午12時54分│ │ │ │
│ │ │ │ │ │ │5秒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0日│2萬元 │ │ │
│ │ │ │ │ │ │中午12時54分│ │ │ │
│ │ │ │ │ │ │47秒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0日│1萬元 │ │ │
│ │ │ │ │ │ │中午12時55分│ │ │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1日│2萬元 │ │彰化縣│
│ │ │ │ │ │ │凌晨0時36分 │ │ │員林市│
│ │ │ │ │ │ │ │ │ │民生路│
│ │ │ │ │ │ │ │ │ │63號臺│
│ │ │ │ │ │ │ │ │ │灣銀行│
│ │ │ │ │ │ │ │ │ │員林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108年6月11日│2萬元 │ │彰化縣│
│ │ │ │ │ │ │凌晨0時46分 │ │ │員林市│
│ │ │ │ │ │ ├──────┼───┤ │新生路│
│ │ │ │ │ │ │108年6月11日│9000元│ │85 號 │
│ │ │ │ │ │ │凌晨0時47分 │ │ │之員林│
│ │ │ │ │ │ │ │ │ │西門郵│
│ │ │ │ │ │ │ │ │ │局 │
├─┼─┼──────┼──────┼────┼────┼──────┼───┼─┼───┤
│12│趙│詐欺集團成員│108年(起訴 │15萬元 │中華郵政│108年6月17日│6萬元 │黃│彰化縣│
│ │游│於108年6月14│書附表誤載為│ │柳營重溪│中午12時50分│ │坤│和美鎮│
│ │蕊│日晚間7時許 │107年)6月17│ │郵局帳號│ │ │池│道周路│
│ │ │,撥打趙游蕊│日中午12時41│ │000-0000│ │ │ │458、 │
│ │ │電話,佯稱係│分 │ │0000000 │ │ │ │460號 │
│ │ │其孫子游宗翰│ │ │號帳戶(│ │ │ │之和美│
│ │ │,因需支付網│ │ │戶名:林│ │ │ │道周郵│
│ │ │路拍賣廠商貨│ │ │宸伃) │ │ │ │局 │
│ │ │款,急需用錢│ │ │ ├──────┼───┤ ├───┤
│ │ │云云,致趙游│ │ │ │108年6月17日│2萬元 │ │彰化縣│
│ │ │蕊陷於錯誤,│ │ │ │下午1時1分 │ │ │和美鎮│
│ │ │乃至宜蘭縣宜│ │ │ │ │ │ │鹿和路│




│ │ │蘭市東港路2 │ │ │ │ │ │ │6段361│
│ │ │段216號之東 │ │ │ │ │ │ │號之合│
│ │ │港郵局,依指│ │ │ │ │ │ │作金庫│
│ │ │示於右列時間│ │ │ │ │ │ │銀行和│
│ │ │將款項匯入右│ │ │ │ │ │ │美分行│
│ │ │列帳戶。 │ │ │ │ │ │ │ │
├─┼─┼──────┼──────┼────┼────┼──────┼───┼─┼───┤
│13│彭│詐欺集團成員│108年(起訴 │5萬元 │中華郵政│108年6月5日 │2萬元 │黃│彰化縣│
│ │坤│於108年5月31│書附表誤載為│ │帳號000-│下午1時29分 │ │坤│溪湖鎮
│ │川│日下午2時27 │107年)6月5 │ │00000000├──────┼───┤池│員鹿路│
│ │ │分,撥打彭坤│日12時55分 │ │00000號 │108年6月5日 │2萬元 │ │1段101│
│ │ │川電話,佯稱│ │ │帳戶(戶│下午1時31分 │ │ │號之統│
│ │ │係林高臣之友│ │ │名:巫仕├──────┼───┤ │一超商│
│ │ │人,因投資急│ │ │斌) │108年6月5日 │1萬元 │ │新員高│
│ │ │需借款周轉云│ │ │ │下午1時32分 │ │ │門市 │
│ │ │云,致彭坤川│ │ │ │ │ │ │ │
│ │ │陷於錯誤,乃│ │ │ │ │ │ │ │
│ │ │至屏東縣屏東│ │ │ │ │ │ │ │
│ │ │市中正路183 │ │ │ │ │ │ │ │
│ │ │號之東港郵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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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