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義杉
陳佳雲
陳小貞
李雪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豐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2
2、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姜義杉與陳佳雲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 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3月間 起,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 號經營「泰皇悅 舒壓會館」,由姜義杉擔任負責人,陳佳雲則為姜義杉綜 理店內事務,一同從事媒介、容留陳小貞、李雪珠等女子 為不特定之成年男客進行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即以 手抽動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交易方式每100分鐘為1節 ,「半套」代價為新臺幣(下同)1,600 元,復由陳佳雲 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在該店包廂內完成交易行為,「泰 皇悅舒壓會館」可從中抽取約400 元牟利,餘則歸應召女 子所有。嗣於107年1月17日晚間7時45 分許,適有陳小貞 與男客黃光中、李雪珠與男客楊正献在該店包廂內甫完成 「半套」之猥褻行為,經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姜義杉、陳佳雲共同 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嫌。(二)被告陳小貞、李雪珠均明知員警搜索「泰皇悅舒壓會館」
當日,其等分別有與黃光中、楊正献在店內為「半套」之 猥褻行為,詎其等為迴護該店有從事性交易之情形,竟於 107年2月6日上午9時43分許,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第 5 偵查庭,就姜義杉與陳佳雲上開妨害風化案件作證時,由 檢察官分別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等以證人 身分具結後,竟各基於偽證之犯意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為虛偽陳述,陳小貞證稱:當天伊沒有為黃光中進行 半套性交易,只有純粹按摩,沒有碰觸黃光中陰莖,自伊 在該店工作迄今,均無從事性交易,都只有純按摩,沒有 觸摸男客之下體等語;李雪珠則證稱:當天伊只有端1 杯 水給楊正献喝,並無為楊正献提供服務,在該店內也沒有 從事過半套性交易,工作內容只有按摩、整理房間、摺毛 巾等語,足生影響於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小貞 、李雪珠均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是以下本院採為認 定被告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無罪所使用之證據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 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四、本案偵查檢察官認被告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涉 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證人即男客黃光 中、楊正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 被告姜義杉、陳佳雲均堅詞否認有何圖利容留猥褻犯行,被 告陳小貞、李雪珠亦堅詞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被告姜義杉辯 稱:員警來搜索時,客人、小姐衣服都穿得好好的,沒有證 據證明他們有從事性交易,我也沒有在經營半套性交易等語 ;被告陳佳雲辯稱:我只是單純住在「泰皇悅舒壓會館」( 下稱按摩館)店裡,都在照顧小孩,我從來沒有帶過任何客 人進去房間裡等語;被告陳小貞辯稱:員警來的時候我在跟 姜義杉、陳佳雲吃飯,根本沒有做性交易,也沒有作偽證等 語;被告李雪珠則辯稱:當天客人進入房間後,我去端茶水 給他,客人自己跑到廁所,員警來搜索時客人都還在廁所裡 ,我沒有從事性交易,也沒有作偽證等語(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329號卷〈下稱院卷〉第36、240至240頁背面)。五、附表所示扣案物應不具證據能力:
(一)本案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下 稱北斗分局)承辦員警鄭榮宗、劉其學、曾景照、鄭淵澤 於107年1月15日,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 ,向本院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嗣員警於107年1月17日晚 間7時45 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按摩館執行搜索, 因而扣得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等情,有北斗分局107年1月15 日北警分字第1070001222號搜索票聲請書(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56號卷〈下稱本案聲搜卷〉第1 至1頁背面)、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 07年度偵字第1122號卷〈下稱偵卷〉第50頁)、北斗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偵卷第51至53頁)、北斗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卷第55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56至60 、119頁)等附卷可稽。
(二)又於本院審理本案之過程中,公訴檢察官發現按摩館除於 本案107年1月17日經警方搜索外,北斗分局承辦員警鄭榮 宗、曾景照、鄭淵澤亦曾於106年2月13日,報請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 並於106年2月15日晚間8時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按摩館執行搜索(下稱前案),此有北斗分局106年2月13 日北警分一字第1060003181號搜索票聲請書(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68號卷〈下稱前案聲搜卷〉
第1至1頁背面)、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案聲搜卷第27頁 )、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前案聲搜卷第28至30頁)等 在卷可憑。惟經公訴檢察官調閱前案及本案聲搜卷,發現 本案搜索聲請書所附員警鄭淵澤製作之偵查報告書中,勘 查查證經過欄四、所記載之員警探查過程,除將日期由「 106年2月7日」改為「107年1月13日」、「106年2月11 日 」改為「107年1月13日」外,其餘關於探查時間、過程等 內容,竟然完全與前案搜索聲請書所附員警曾景照製作之 偵查報告書雷同(本案聲搜卷第2頁、前案聲搜卷第10 頁 ),而本案聲搜卷所附之現場蒐證照片,內容也與前案聲 搜卷所附之照片完全相同,僅擷取畫面之範圍不同(本案 聲搜卷第9至10、12至13頁、前案聲搜卷第12至13、15至1 6頁),且觀本案聲搜卷所附之107年1月13日下午6時15分 蒐證照片(本案聲搜卷第12至13頁),可知照片拍攝當時 日光應仍充足,但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日出日沒時刻表 所載,107年1月13日當天下午5時30 分許即已日沒(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005 號卷〈下稱另案他卷 〉第53頁),則本案聲搜卷所附蒐證照片之真實性顯然可 疑。公訴檢察官遂憑上開證據及其他依據,以北斗分局員 警涉有偽造文書犯行為由,將該案簽分由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肅貪專責檢察官偵辦(下稱另案),此有公訴檢察官 理由記載綦詳之108年度蒞字第7005 號簽附卷可參(另案 他卷第1至3頁)。該另案經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認員警鄭 淵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因而以109年度偵字第515號提起公訴(院卷第19 4至196頁),並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審理,嗣因 員警鄭淵澤於審理過程中認罪,承審法官遂以協商程序審 理終結,判處員警鄭淵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繳納75,000元予國庫(院卷第2 42至243頁背面)。
(三)按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 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 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係 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規定,採相對排除理論,為法益權衡原則,以兼顧 被告合法權益保障與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目的。是除法律 另有特別規定不得為證據,例如同法第100條之1第2 項、 第158條之2、第158條之3等類者外,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 ,應逕依該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其嗣後衍生再行取得之 證據,倘仍屬違背程序規定者,亦應依上揭規定處理,若
為合乎法定程序者,因與先前之違法情形,具有前因後果 之直接關聯性,則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該相對排 除規定之適用;惟如後來取得之證據,係由於個別獨立之 合法偵查作為,既與先前之違法程序不生前因後果關係, 非惟與上揭毒樹果實理論無關,亦不生應依法益權衡原則 定其證據能力之問題。查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雖係北斗分 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按摩館執行搜索後所扣得, 難認非合於法定程序而取得;然上開扣案物之取得,係因 員警鄭淵澤製作之不實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作為 聲請核發搜索票之依據,致檢察官誤信而許可向本院聲請 ,本院法官亦誤信而核發搜索票後,進而由員警執行搜索 扣得,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與員警鄭淵澤製作之不實偵查 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具有前因後果之直接關聯性,亦 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相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
(四)本院審酌員警鄭淵澤明知其並未實際到按摩館現場進行勘 查,卻在無任何緊急或不得已之情況下,製作之不實偵查 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 搜索票,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嚴重,且係明知違法仍故 意為之;若本院認定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符合法定程序所 取得,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不啻鼓勵警方為爭取專案績效 ,得以無所不用其極,甚至犧牲他人、觸犯刑責,違法偽 造不實之證據,向檢察官、法官聲請核發拘票、鑑定許可 書、搜索票、通訊監察書等強制處分許可文件,據以合法 執行強制處分,再依之後取得之證據作為認定被告涉案之 依據,此等作法除減損民眾對於檢警查緝不法及司法權公 正行使之信賴外,更戕害犯罪嫌疑人之各種基本人權,自 應予以制止。故本院衡量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 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認員警 以上開非法方式取得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據以執行搜索扣 得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 告姜義杉等人犯罪之證據。
六、本案除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應予排除外,偵查檢察官據為起 訴被告姜義杉等人之事證,仍有如下之瑕疵或舉證不足,而 不能證明被告姜義杉等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一)經本案調取搜索當天按摩館內監視器影像及員警搜索錄影 檔案後,當庭播放並進行勘驗(院卷第83至83頁背面、22 9頁背面至233頁背面),勘驗結果如下(勘驗結果1編號6 、8、11 之說明欄中,於當庭勘驗時原記載為「房間」之 內容,依院卷第155頁員警提出之按摩館2 樓平面圖所示,
均更正為「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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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1 │
│檔名:0000-00-00 00-00-00.622(按摩館內監視器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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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撥放時間 │畫面(順序│ 說明 │
│ │ │從左上至右│ │
│ │ │下,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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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43:04 │㈩ │楊正献騎機車抵達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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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43:07 │㈠ │陳小貞返回2樓,未進入9號包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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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43:22 │㈤ │陳愛珠上前開門接待楊正献。 │
│ │ 至 │ │ │
│ │00:43: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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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43:44 │㈤、㈩、㈡│楊正献在櫃檯旁椅子上等待李雪珠返回,期│
│ │ 至 │、㈧ │間一度出門移動機車位置,陳愛珠則前後照│
│ │00:50:46 │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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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50:47 │㈠、㈩、㈤│㈩、㈤、㈢、:李雪珠返回,進門後隨即│
│ │ 至 │、㈢、 │指引楊正献上2樓。 │
│ │00:51:21 │ │ │
│ │ │ │㈠:00:51:13至00:51:21時,陳小貞開門進│
│ │ │ │入9號包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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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51:36 │㈠ │李雪珠、楊正献抵達2樓,李雪珠先指引楊 │
│ │ 至 │ │正献往廁所移動,隨後自已進入6號包廂。 │
│ │00:52: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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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52:06 │㈠ │陳小貞開門走出9號包廂後下樓。 │
│ │ 至 │ │ │
│ │00:52: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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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52:22 │㈠ │楊正献從廁所走到6號包廂,進入6號包廂。│
│ │ 至 │ │ │
│ │00:52: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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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52:57 │㈠ │李雪珠走出6號包廂後下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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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53:08 │㈡、㈢、㈤│李雪珠走到櫃檯等處進行準備工作。 │
│ │ 至 │、㈧、 │ │
│ │00:55: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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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55:32 │㈢、 │㈤、㈢、:李雪珠端水上2樓。 │
│ │ 至 │ │ │
│ │00:55:51 │ │㈠、㈢:00:55:34時,文湘琦走出8號包廂 │
│ │ │ │後下樓,接著羅永森(未穿著上衣)亦走出│
│ │ │ │8號包廂往廁所方向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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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55:57 │㈠ │李雪珠返回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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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56:02 │㈠ │李雪珠進入6號包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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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2 │
│檔名:0000-00-00 00-00-00.536(按摩館內監視器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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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撥放時間 │畫面│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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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12:57 │㈠、│㈠:李雪珠離開6號包廂前往廁所方向。 │
│ │ 至 │㈦ │㈦:00:13:05時,1名員警抵達停車場。 │
│ │00:13: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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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13:06 │㈠、│㈡、㈤、㈥、㈦、㈧、㈩:1名員警欲由大門進入, │
│ │ 至 │㈡、│ 陳佳雲跑上前開門,該員警將大門敞開,隨後大│
│ │00:15:11 │㈤、│ 批員警乘車抵達進入現場,並隨即往非營業場所│
│ │ │㈥、│ (即由大門進入後之右側2號走道方向)進行搜 │
│ │ │㈦、│ 查。 │
│ │ │㈧、│ │
│ │ │㈩ │㈠:00:13:40至00:13:46時,李雪珠由廁所方向返回│
│ │ │ │ 6號包廂。 │
│ │ │ │ 00:14:19時,楊正献離開6號包廂,前往廁所方 │
│ │ │ │ 向。 │
│ │ │ │ 00:14:49至00:14:54時,李雪珠離開6號包廂, │
│ │ │ │ 前往廁所方向。 │
│ │ │ │ 00:15:04至00:15:11時,李雪珠由廁所方向返回│
│ │ │ │ 6號包廂。 │
│ │ │ │ │
│ │ │ │㈤:00:13:45時,鄭榮宗員警從店門口走進(身穿│
│ │ │ │ 黑色衣褲)。 │
│ │ │ │ 00:14:06時,外出之鄭電禎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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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15:12 │㈠至│警察陸續轉往營業場所(即由大門進入後之左側1號 │
│ │ 至 │㈤、│走道方向)進行搜查。 │
│ │00:15:16 │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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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15:22 │㈠ │警方在2樓走道遇到從廁所方向走出的楊正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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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17:51 │㈠ │陳佳雲走到2樓,前往6號包廂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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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19:02 │㈠ │楊正献及2名員警、陳佳雲前往廁所方向,其中1名警│
│ │ │ │員(背黑色斜背包者)在9號包廂門口停下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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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19:42 │㈠ │楊正献及1名員警由廁所方向返回6號包廂外。 │
│ │ │ │ │
│ │ │ │(此後至00:26:27楊正献下樓時止,楊正献未再走向│
│ │ │ │廁所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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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19:54 │㈠ │陳佳雲由廁所方向返回6號包廂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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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20:39 │㈠ │文湘琦下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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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20:41 │㈠ │陳佳雲下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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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21:45 │㈠ │李雪珠下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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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23:45 │㈠ │警員鄭榮宗進入9號包廂。拍攝者拍攝9號包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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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25:50 │㈠ │警員鄭榮宗走出9號包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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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25:59 │㈠ │羅永森及拍攝者先後下樓,羅永森進1樓廁所,拍攝 │
│ │ │ │者拍攝1樓其他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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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26:13 │㈠ │鄭榮宗警員站在9號包廂門口等黃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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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0:26:27 │㈠ │楊正献下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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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0:26:35 │㈠ │黃光中從9號包廂走出,隨後與鄭榮宗警員下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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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00:26:40 │㈢ │楊正献下至1樓,隨後站在1樓走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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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00:26:55 │㈢ │羅永森從廁所出來。 │
├──┼─────┼──┼───────────────────────┤
│ 20 │00:26:56 │㈢ │黃光中、鄭榮宗及其他警員陸續下至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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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00:27:08 │ │鄭榮宗警員在1樓走廊安排楊正献、羅永森、黃光中 │
│ │ │ │搭乘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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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00:27:52 │㈤ │楊正献、羅永森、黃光中及警員走出大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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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3 │
│檔名:M2U00715(員警搜索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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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撥放時間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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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1:57 │楊正献由廁所方向走回6號包廂(行經8號包廂外接聽電話│
│ │ │)。李雪珠由6號包廂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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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2:02 │鏡頭拍攝8號包廂,文湘琦為躺在床上的羅永森按摩。 │
│ │ 至 │ │
│ │00:02:21 │【02:03】可以聽到以下對話: │
│ │ │警員:來,這嘛一個。啊你哪一間?來,這間,跟我們來│
│ │ │,這間? │
│ │ │楊正献:嗯。 │
│ │ │警員:進來一下。 │
│ │ │警員:啊你剛才去哪裡? │
│ │ │楊正献:(回答聽不清楚)。 │
│ │ │警員:來、來、來,剛才那個小姐勒?剛才不是一個小姐│
│ │ │,來,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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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2:22 │拍攝6號包廂。李雪珠向警察表示自己在6號包廂服務,楊│
│ │ 至 │正献剛到(此時楊正献衣著完整)。李雪珠端茶給楊正献│
│ │00:02:49 │喝。 │
│ │ │ │
│ │ │重要對話及經過內容如下: │
│ │ │警員:你哪一間的?你哪一間? │
│ │ │(李雪珠在走道上,走往6號包廂) │
│ │ │李雪珠:是這間。 │
│ │ │警員:你這間? │
│ │ │李雪珠:他剛來耶。 │
│ │ │ │
│ │ │【02:28】李雪珠走進6號包廂,此時楊正献站在6號包廂 │
│ │ │內之門邊,衣著完整。 │
│ │ │警員:剛來? │
│ │ │ │
│ │ │【02:38】李雪珠請楊正献坐在床上,端水給楊正献喝 │
│ │ │【02:43】李雪珠:要去衛生間去一下再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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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3:09 │拍攝9號包廂,黃光中(未穿上衣)躺在床上睡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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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4:04 │【04:04】拍攝8號包廂,文湘琦持續為躺在床上的羅永森│
│ │ 至 │按摩。期間可聽見陳佳雲上樓之腳步聲。 │
│ │00:05:08 │【04:17】陳佳雲出現在2樓8號包廂前。 │
│ │ │【04:33】陳佳雲走至9號包廂前開燈。 │
│ │ │【04:36】陳佳雲經過鏡頭走至6號包廂前。 │
│ │ │【04:57】陳佳雲告知警方哪幾間包廂有客人。 │
│ │ │【04:59】聽見李雪珠說「他才去衛生間才過來」。 │
│ │ │【05:03】陳佳雲與證人鄭榮宗警員同時站在8號包廂外,│
│ │ │警員鄭榮宗盤問羅永森。 │
│ │ │【05:08】畫面二人,右邊那位為鄭榮宗警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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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5:11 │警員鄭榮宗至8號包廂盤查身分,文湘琦停止按摩,走出 │
│ │ 至 │包廂,下樓等候。 │
│ │00:07:38 │ │
│ │ │重要對話及經過內容如下: │
│ │ │【05:11】楊正献經過走廊往廁所方向走去,有2位員警(│
│ │ │分別穿黑色大衣及淡咖啡色連帽大衣、背黑色斜背包)及│
│ │ │李雪珠跟在楊正献後方。 │
│ │ │ │
│ │ │【05:18】 │
│ │ │李雪珠:要廁所對不對? │
│ │ │警員:不要來、不要吵。 │
│ │ │李雪珠:因為…。 │
│ │ │男聲:(回答聽不清楚)。 │
│ │ │ │
│ │ │【05:45】穿淡咖啡色連帽大衣、背黑色斜背包之警員返 │
│ │ │回8號包廂外。 │
│ │ │ │
│ │ │【06:00】楊正献從廁所走回來,經過鏡頭前面。 │
│ │ │ │
│ │ │※從05:11至06:00,證人楊正献往返廁所時間近50秒,證│
│ │ │人鄭榮宗警員一直在8號包廂盤查羅永森,並未見到證人 │
│ │ │鄭榮宗警員跟著過去廁所在楊正献旁邊。 │
│ │ │ │
│ │ │【06:09】警員鄭榮宗請文湘琦先下樓。 │
│ │ │ │
│ │ │【06:15-06:26】陳佳雲返回8號包廂外,警員鄭榮宗請陳│
│ │ │佳雲先下樓。 │
│ │ │鄭榮宗:先下去、先下去、都先下去、都先下去。 │
│ │ │陳佳雲:沒有,在這裡就好。 │
│ │ │ │
│ │ │【06:36-06:53】鄭榮宗請其他警員先把陳佳雲、文湘琦 │
│ │ │帶下樓,鄭榮宗要先詢問在場證人。 │
│ │ │警員:來,先下去。 │
│ │ │警員:先下去樓下啦,你們先下去樓下。 │
│ │ │警員:先下去樓下一下。 │
│ │ │陳佳雲:沒有啊,你要當場問啊,我們在這邊就好。 │
│ │ │鄭榮宗:我們問他就好,你先下去,這是我們警察在詢問│
│ │ │他的權利,你趕快先下去,你先走,你先走。 │
│ │ │ │
│ │ │【06:51】文湘琦下樓。 │
│ │ │【06:55】陳佳雲下樓。 │
│ │ │ │
│ │ │【06:59-07:38】 │
│ │ │警員鄭榮宗在8號包廂盤查羅永森,並請羅永森配合到案 │
│ │ │說明,羅永森願到案說明,但否認自己有性交易,稱自己│
│ │ │只是單純接受按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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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7:39 │警方請李雪珠下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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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7:54 │證人鄭榮宗警員在2樓走道詢問楊正献「有沒有做」,楊 │
│ │ 至 │正献說「做完了」。鄭警員續問「多少?」,楊正献回答│
│ │00:08:19 │「有做,半套加六百」。警員問「東西在那裡」,楊正献│
│ │ │回答「在廁所」。 │
│ │ │ │
│ │ │重要對話內容如下: │
│ │ │鄭榮宗:來,我跟你問,你來幾次? │
│ │ │楊正献:蛤? │
│ │ │鄭榮宗:你來幾次? │
│ │ │楊正献:1次而已啊。 │
│ │ │鄭榮宗:他們剛才有跟你騙多少嗎? │
│ │ │楊正献:有啊。 │
│ │ │鄭榮宗:多少? │
│ │ │楊正献:1千啊。 │
│ │ │鄭榮宗:1千嗯,啊你還沒有做嗯? │
│ │ │楊正献:蛤,做完了啊。 │
│ │ │鄭榮宗:都做完了,啊好。 │
│ │ │楊正献:半套多600啊。 │
│ │ │鄭榮宗:你做完了? │
│ │ │楊正献:嘿啊。 │
│ │ │鄭榮宗:啊好。 │
│ │ │警員:啊東西呢?東西你有看到他拿去哪裡? │
│ │ │楊正献:蛤? │
│ │ │警員:東西呢? │
│ │ │楊正献:他拿去廁所啊。 │
│ │ │警員:東西他拿去廁所呦?東西拿去廁所呦? │
│ │ │(未聽見或看到楊正献有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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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8:20 │警方在2樓走道詢問羅永森是否有做,羅永森說沒有,警 │
│ │ 至 │方請羅永森配合案件偵查。 │
│ │00:0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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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9:49 │鄭榮宗:搜看看有沒有那…搜看看有沒有保險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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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9:57 │拍攝9號包廂,此時黃光中(黑色上衣,淺藍色領子)衣 │
│ │ 至 │著完整坐在床沿。警員鄭榮宗與黃光中認識,警員鄭榮宗│
│ │00:11:14 │要求黃光中照實講就好。 │
│ │ │ │
│ │ │重要對話內容如下:【10:08】 │
│ │ │鄭榮宗:你認一認就好,我跟你簡單處理就好,好不好,│
│ │ │你認一認就好,我歹給你講,我也不會給你講,好不好,│
│ │ │我也不會給你講,我也不會給你講。 │
│ │ │黃光中:不要傳我啦。 │
│ │ │鄭榮宗:我不會傳你,但你等一下要照實講喔,好,ok。│
│ │ │黃光中:會啦,照實講啦。 │
│ │ │鄭榮宗:照實講。你甘有按摩? │
│ │ │黃光中:啊? │
│ │ │鄭榮宗:你甘有按摩? │
│ │ │黃光中:今天花6千啊,我都中午就來了啊,我從下午就 │
│ │ │來了啊。 │
│ │ │鄭榮宗:你今天幾次? │
│ │ │黃光中:啊? │
│ │ │鄭榮宗:今天幾次了? │
│ │ │黃光中:我來這裡都在按摩啊。 │
│ │ │鄭榮宗:你今天幾次了? │
│ │ │黃光中:嘸啦。你說常常來喔? │
│ │ │鄭榮宗:嘸啦。我是說你今天幾次了? │
│ │ │黃光中:嘸啦。 │
│ │ │鄭榮宗:沒有關係啦,我沒有常常弄啦。 │
│ │ │黃光中:如果要這樣我就去汽車旅館了。 │
│ │ │鄭榮宗:不然你在這邊做什麼? │
│ │ │黃光中:哎,你就知道做到累了,不然你去問我阿進(音│
│ │ │譯)啊。你不要跟我們阿順仔(音譯)說吶。 │
│ │ │鄭榮宗:你如果照實講我就不會。 │
│ │ │黃光中:你不要把我們阿順仔牽扯下去。 │
│ │ │鄭榮宗:….(聽不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