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1號
PTDV,109,除,41,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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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潘月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 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佳義派出所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受理案件登記 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20日(108 )陸仕字 第053 號股票掛失通知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2 月26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 已於109 年5 月2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 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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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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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陸仕企業股│85NX0000766-3 │1 │77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陸仕企業股│79ND0011248 ~ │7 │7,000 │ │




│ │份有限公司│79ND001125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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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