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0號
PTDV,109,重訴,90,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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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黃彩霞 
      黃麗君 
      黃振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蔡芳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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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