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9年度,1號
PTDV,109,調訴,1,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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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榮宗 
訴訟代理人 王茂全 
被   告 王進富 
上開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具體表明原告欲請 求返還空地之面積及變更用電戶明所受之利益,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合法之訴狀,該項裁定業於 同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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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