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3號
PTDV,109,訴,403,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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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葉素珍 
被   告 吳葉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7 8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 萬7,136 元,並已於同年4 月8 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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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