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56號
PTDV,109,補,456,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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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邱坤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憲德邱淑愛邱秀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16,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邱
憲德、邱淑愛邱秀靜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應檢附證物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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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