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林凌右
法定代理人 林廷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遙控斜坡滑翔機協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144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94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
請被告台灣遙控斜坡滑翔機協會法定代理人曾國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