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邱禹蓁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仁、鍾忻彤(原告誤載為鍾欣桐)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