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7號
PTDV,109,補,397,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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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邱禹蓁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仁鍾忻彤(原告誤載為鍾欣桐)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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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