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9萬0,801 元,應繳納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