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10號
PTDV,109,家救,110,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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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10號
原   告 何怡蓉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法扶律師
被   告 李英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9 年度家 補字第292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專用委任 狀、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屏 東縣新園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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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