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壬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杞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到期日民國108 年
1月10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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