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3號
PTDV,109,司票,543,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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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壬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杞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到期日民國108 年
  1月10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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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壬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