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28號
PTDV,109,司票,528,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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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謝孟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麗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485759)1 紙,已經本
  院108 年司票字第919 號裁定准許並確定在案,故請陳明聲
  請人再次向本院請求系爭本票為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之理由。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
  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請於聲請狀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請提出相對人謝麗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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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