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14號
PTDV,109,司票,514,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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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張時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吉玉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 元之
  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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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