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有宗、莊嘉祐及伍美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票據
號碼:CH652129)1 紙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民國10
9 年4 月8 日起算)。
二、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莊有「宗」。
三、請提出相對人莊嘉祐、伍美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