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99號
PTDV,109,司票,499,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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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季芳劉正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因原記載聲請事項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似有誤載,故請更正
  本件聲請本票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票據號碼:CH
  373210)、票面金額225,000 元(票據號碼:CH373322)2
  紙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民國108 年3 月13日、
  108年6月13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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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