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季芳、劉正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因原記載聲請事項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似有誤載,故請更正
本件聲請本票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票據號碼:CH
373210)、票面金額225,000 元(票據號碼:CH373322)2
紙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民國108 年3 月13日、
108年6月13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