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界文、王邱水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票據
號碼:CH373282)1 紙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民國10
8 年5 月17日起算)。
二、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王「邱」水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