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98號
PTDV,109,司票,498,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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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界文王邱水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票據
  號碼:CH373282)1 紙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民國10
  8 年5 月17日起算)。
二、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王「邱」水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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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