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97號
PTDV,109,司票,497,202007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耀龍胡林秀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民國108
  年7月12日、108年8月14日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相對人胡耀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