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7號聲 請 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耀龍、胡林秀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民國108 年7月12日、108年8月14日起算利息)。二、請提出相對人胡耀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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