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97號
PTDV,109,司拍,97,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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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相 對 人 陳均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均坤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3 月6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0 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 年3 月17日起至121 年3 月17日 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 定。詎相對人自109 年2 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5,033,343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帳務明細 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均坤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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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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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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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恆春鎮 │城西│ │675 │ │0 │0 │8.07 │全部 │ │
├──┼───┼────┼──┼──┼───┼─┼──┼──┼────┼───┼─────┤
│002 │屏東縣│恆春鎮 │城西│ │676 │ │0 │2 │22.53 │全部 │ │
├──┼───┼────┼──┼──┼───┼─┼──┼──┼────┼───┼─────┤
│003 │屏東縣│恆春鎮 │城西│ │677 │ │0 │0 │9.9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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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