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
段838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
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有向相對人陳錦秀催告清償債務之催告函及
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