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90號
PTDV,109,司拍,90,20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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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
  段838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
  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有向相對人陳錦秀催告清償債務之催告函及
  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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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