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 請 人 陳顯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金柱、楊坤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 ,及其上同段52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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