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75號
PTDV,109,司拍,75,20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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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顯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金柱、楊坤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
  ,及其上同段52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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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