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秝豪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於聲請拍賣抵 押物裁定,即指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相對人或債務人有死亡者 ,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函及陳 報合法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或債務人等。次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相對人郭秝豪於民國 108 年7 月2 日死亡,經本院於109 年5 月7 日命聲請人提 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法院查詢 其繼承人是否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 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聲請人於10 9 年6 月5 日陳報其除戶謄本及部分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再於109 年6 月17日陳報完整繼承系統表,另於109 年6 月 22日具狀表示其合法繼承人均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且經准許備查在案,此部分亦經本院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調閱108 年度司繼字第4277號卷宗及109 年度司繼字第 1789號卷宗,核對確認無誤,是被繼承人郭秝豪死亡後已無 人繼承,聲請人迄今未陳報相對人為何人,僅列郭秝豪為相 對人,其既無當事人能力,非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且聲請 人逾期迄今複未陳報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是聲請 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至郭 秝豪之繼承人已全部拋棄繼承,聲請人得再聲請法院選任其 遺產管理人後,另行具狀聲請拍賣抵押物,併予敘明。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